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2-07-15 09:52:02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和《关于促进广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41号)等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结合我区实际,我厅起草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印送给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7月22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至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可编辑电子版及PDF盖章扫描版),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王燚;联系电话:0771-5846195,电子邮箱:gxzljd@126.com。

 

附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7月1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

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和《关于促进广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41号)等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各方检测行为

(一)建设单位责任。

⒈ 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订立检测合同,所委托的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属于同一单位工程的同一检测项目只能委托一家检测机构实施。不得违规减少依法依规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

⒉ 项目开工前,应组织各参建单位,根据现行技术标准要求及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检测计划。

⒊ 应承担现场检测工作的管理职责,督促检测机构严格按标准规范开展现场检测工作。组织协调施工、监理单位等配合检测机构做好现场检测工作。

⒋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⒌ 应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二)监理单位责任。

⒈ 应核查检测机构资质范围,发现不具备相应检测资质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⒉ 按规定对取样、送样及现场检测等行为实施见证,做好见证记录。

⒊ 结合现场见证记录、报告台账等相关资料,对检测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核实。

⒋ 通过广西建设工程检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检测监管系统)对检测报告进行核验,发现虚假报告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

⒌ 对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的处理情况进行跟踪闭合管理。

(三)施工单位责任。

⒈ 应按规定和检测计划取样、制样,取样数量和方法符合相应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

⒉ 应为检测机构现场检测提供安全可靠的检测条件,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人员检测指定部位(构件)。

⒊ 不得串通监理单位、检测机构等在检测试验过程中弄虚作假。

⒋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四)检测机构责任。

⒈ 检测机构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我厅核发的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后,方可从事相应检测业务。现以异地试验室形式开展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从通知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经建设单位、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主动解除合同。6个月后检测监管系统将不再接收异地试验室上传的检测信息。

⒉ 不得超出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开展检测业务,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不得以明显低于成本价格承揽检测业务;不得接收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样品。

⒊ 应根据检测计划编制检测方案,检测方案应征得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的同意。

⒋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后,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中间报告”、“快报”等非正式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不得出具不实或虚假检测报告。

⒌ 在固定场所开展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关于推进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远程视频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⒍ 检测机构的相关信息应及时在检测监管系统更新,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⒎ 应按照标准化管理要求,建立覆盖检测工作全过程、与其检测活动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应有效实施,并持续改进。

⒏ 应加强对检测相关人员的内部监督及能力监控。应制定检测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加强检测人员的岗前和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将职业道德教育纳入其中,并严格考核。

二、强化监督检查,加大违法违规查处力度

(一)检测机构行为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应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通过网上核查、实地检查、专项整治等检查形式,对辖区内检测机构日常检测行为进行动态监管,每年定期开展辖区内检测机构全覆盖检查,重点对不按要求订立检测合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和未按技术标准要求开展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根据监督检查的情况,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桂建发〔2019〕2号)要求,开展本辖区内检测机构动态监管评价,并如实将评价结果录入检测监管系统。

(二)现场检测行为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应充分运用检测监管系统及现场监管手段,加强对本辖区现场检测行为的监管。

(三)实行差异化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应对恶意压低检测费用的在建项目及信用综合评价分数低、以明显低于成本价格承接业务的检测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

(四)严厉查处各方违法违规检测行为。对检查中发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检测机构违反有关检测规定的,各设区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视情况给予责令整改、扣减企业诚信分、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等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等规定实施顶格处罚,同时应及时将有关单位和人员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予以公布。违反有关检测规定的单位为国有企业的,将处罚结果抄送所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五)加大从业人员违法违规惩戒力度。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人员、见证或取样人员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视为其不具备相应技术能力,检测监管系统不接收涉及该人员的检测、见证或取样信息,培训主管部门5年内不接收其相应培训报名申请。

三、深入推进检测信息化工作,提高管理效能

(一)逐步推行检测报告电子化。逐步推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承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时出具电子化检测报告;鼓励各参建单位在收集整理工程资料过程中使用电子化检测报告(涉密工程和特殊工程除外)。

(二)强化现场检测信息化管理。逐步推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现场检测类项目全过程视频记录管理,检测机构在开展现场检测时,应对检测全过程录制视频,且视频应保存6个月以上;对可以实现但现阶段尚未实现自动采集、上传检测数据的现场检测类项目,逐步推行检测数据的自动采集和上传。

(三)完善起重机械检验检测信息化监管制度。检测机构在开展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时,除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在现场检测工作结束时通过检测监管系统将《检验意见通知书》推送给委托单位项目联系人落实整改工作。

(四)提升检测监管系统管理效能。实现检测监管系统内检测机构资质、检测人员、仪器设备等信息与相应检测项目智能关联,当检测机构相关条件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检测人员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相关仪器设备不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时,系统主动提示并停止接收检测机构上传的检测信息。

(五)建立检测不合格警示机制。检测监管系统应与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质安监系统)实现互联互通,重点将检测不合格信息通过质安监系统实时向相应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警示,监督人员应根据警示及时督促项目参建各方进行闭合处理。

四、加强社会监督,形成共享共治的良好氛围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监督,公开工程质量检测投诉、举报渠道,完善处理制度,方便群众投诉、举报身边发生的工程质量检测违法违规问题,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对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监督作用。对于收到的问题线索,要按程序及时组织核查,经查属实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核查的结果应当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提高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震慑力,推动形成共享共治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