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进广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试点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桂建管〔2016〕11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财政局:
现将《关于推进广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试点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切实做好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试点的推广工作,并将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建管处。
联系人:王晓明,联系电话:0771—2260058。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12月26日
附件
关于推进广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试点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作用,深化建设工程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动建筑业转型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上海等7省市开展总承包试点工作的函》(建办市函〔2016〕415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桂发〔2016〕18号)等文件精神,推进我区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积极推广工程总承包模式
(一)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模式。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工程总承包主要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ngineering 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ion,简称“EPC”)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Design—Build,简称“D—B”)模式。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和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
(二)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从全国各地实践情况看,实施工程总承包可提高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有效控制建设投资、加快建设进度、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可以促进设计、施工与采购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激发工程建设科技创新;可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遏制违法发包和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推进大型勘察设计、施工企业的结构调整和资源整合,加快与国际接轨。为推进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对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以及采用装配式建造的项目,建设单位在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时,应当本着质量可靠、效率优先的原则,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三)工程总承包试点确定方式。按照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44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项目进入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的通知》(桂建管〔2014〕33号)等规定,拟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房建市政项目”)按照以下方式纳入工程总承包试点:
⒈ 对招标总金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以预算价为限,在无预算价情况下即进行招标的以工程估算价或工程概算为限)且项目所在地位于南宁市(不含所辖5个县及武鸣区)的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融)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纳入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试点的书面申请。
⒉ 其余使用财政投(融)资和国有资金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该项目所在地负责监管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⒊ 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或者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并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每季度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一次工程总承包建设项目汇总表。
二、完善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
(四)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具备的条件。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以工程估算(或工程概算)为经济控制指标,以限额设计为控制手段,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等要求,依法采用招标或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即工程总承包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方案设计完成前、方案设计完成后初步设计完成前、初步设计完成后施工图设计完成前等三个阶段进行发包。采用招标方式进行发包的,各阶段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⒈ 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方案设计完成前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招标人已依法成立;
(2)已办理土地使用批准手续;
(3)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已经履行并取得批准或已备案;
(4)已获得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设计条件;
(5)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建设模式和招标方式已确认;
(6)工程建设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⒉ 方案设计完成后初步设计完成前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的,除满足“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方案设计完成前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需具备的条件外,还应满足“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手续的,已经履行并获得批准”的条件。
⒊ 初步设计完成后施工图设计完成前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的,除满足“方案设计完成后初步设计完成前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需具备的条件外,还应满足“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初步设计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并获得批准”的条件。
从全国的试点经验和我区实践看,试点阶段,需履行初步设计审批手续的项目宜在初步设计批复后再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五)招标文件应明确的招标需求。招标文件应至少明确以下招标需求:
⒈ 明确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
(1)建设规模: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层高、户型及户数、停车位数量或比例等;市政工程包括道路宽度、河道宽度、污水处理能力等。
(2)建设标准: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屋面、地面、墙体各种主要装饰面材的材质种类、规格和品牌档次,机电系统包含的类别、机电设备材料的主要参数、指标和品牌档次,各区域末端设施的密度(如有),家具配置数量和标准(如有),以及室外工程、园林绿化的标准范围;市政工程包括各种结构层、面层的构造方式、材质、厚度等。
⒉ 划分工作责任:除设计施工以外的其他服务工作的内容、分工与责任。
⒊ 房屋建筑工程还应明确是否采取装配式建造、是否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等。
(六)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⒈ 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
⒉ 具有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相适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
⒊ 具有工程项目管理、设计管理、采购管理和施工管理等职能机构;
⒋ 具有涵盖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制度,包括管理程序和工作标准;
⒌ 具有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项目管理人才队伍。
从全国的试点经验和我区实践看,试点阶段,工程总承包投标人宜同时具备设计和施工资质,且投标人(包括联合体成员单位)不得是项目的前期咨询单位(包括项目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项目管理单位。
(七)投标文件编制时间。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方案设计完成前进行招标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宜少于25个日历日;在方案设计完成后开始进行招标的,不宜少于30个日历日。
(八)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委员会组成应满足以下规定:
⒈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方案设计完成前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包含建筑总平面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施工和工程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市政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包含相应的设计、施工和工程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招标金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评标委员会总人数应为9人以上单数,其中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总平面规划设计、建筑设计的评标专家均至少为2人,市政工程的相应设计评标专家至少为2人;招标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总平面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和施工的评标专家应至少各有1人,市政工程的相应设计和施工的评标专家均至少为1人。
⒉ 在方案设计完成后初步设计完成前,或初步设计完成后施工图设计完成前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包含设计、施工和工程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招标金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评标委员会总人数应为9人以上单数,其中设计和施工的评标专家均至少为2人(房屋建筑工程中的设计评标专家应包括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招标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设计评标专家应至少有1人。
(九)评标办法的选择。工程总承包评标宜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因素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设计技术方案、总承包组织管理方案、建安工程报价、设备采购方案(如有)、施工组织设计、完成的相应工程业绩等。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或装配式技术的,招标文件中应有明确要求。招标人对承诺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或装配式技术的投标人可以适当设置加分条件。
(十)评标地点的选择。对需进场交易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评标,不得在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当工程所在地设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评标专家库中有效的设计专家少于20人时,应申请到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标评标,不宜邀请异地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三、优化工程总承包管理和实施制度
(十一)工程总承包项目委托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宜在实施工程总承包招投标前,委托项目管理企业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实行全过程或分阶段工程项目管理。项目管理企业不应与该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签订合同,但可以受业主委托,协助业主与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履行。工程项目管理的具体方式及服务内容、权限、取费和责任等,由业主与项目管理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如工程项目管理合同内容包括工程监理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具有相应的工程监理资质。
(十二)工程总承包项目分包管理制度。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自行实施勘察、设计、采购和施工,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再通过招标方式直接将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或施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但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不得把设计和施工一并或分别分包给其他单位。仅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仅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业务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勘察、设计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设计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施工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
(十三)工程总承包项目风险管理。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建设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公平合理分担风险。建设单位要求工程总承包企业出具履约担保的,应向工程总承包企业出具不低于履约担保金额的支付担保。在建设单位提供的支付担保可以覆盖剩余工程款情况下,建设单位可适当降低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但不宜低于50%,工程总承包合同应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进度款。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可以银行保函、担保、工程保证保险等方式缴纳,严禁要求只能以现金方式缴纳的行为。
(十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按照相关法规规定须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将施工图按单体工程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的,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完成的,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监管手续和验收。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认定设计、施工企业已确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其中,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可依法分阶段办理。工程实施过程中各类工程管理技术文件、报验表格等应作相应调整,增加“工程总承包企业”一栏,由工程总承包企业签署意见,各勘察、设计、施工企业根据其实际承担的工程内容在管理技术文件、报验表格的相应位置签署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监督管理时,除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五方主体外,应将工程总承包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作为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依法监督其履行勘察、设计、施工、采购的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行为主体责任。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组织分包企业配合建设单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工程保修责任书由工程总承包企业签署,并由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向建设单位移交全套工程技术资料。
(十六)工程总承包费用或投标报价范围。工程总承包费用或投标报价应按照招标范围或工程总承包工作内容,包括相应的工程勘察费、工程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采购费(如有)等。
(十七)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计价评审及支付管理。必须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其招标及计价评审具体要求如下(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
⒈ 建设单位在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估算(设计概算已批准的为工程概算)范围内确定最高投标限价进行工程招标,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标价格为暂定合同价格。
⒉ 工程总承包单位完成施工图审查并编制完成施工图预算后,按财政投资评审要求送财政部门进行工程施工图预算评审,同时报审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大宗设备采购材料(如有,包括设备型号、规格、品牌等指标),经评审后的总承包费用(即各单项费用之和)乘以中标下浮系数后的总额与中标价格比较,低者作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际合同总价,除招标文件或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调价原则外,实际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⒊ 过程计量支付管理。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各分项、各阶段工程合计总价与实际合同总价相一致的原则提供阶段工程量清单,经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审定后,建设单位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计量支付。项目完成后,工程总承包单位根据最终完成的工程量清单编制竣工文件和工程决算。
⒋ 工程竣工结算评审。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工程结算价未超过财政部门审定的实际合同总价10%(不含)的建设项目,不再进行工程竣工结算评审,建设单位按实际结算费用予以工程结算。工程结算价格最高不超过施工图预算评审价的10%(含),超过部分的费用由总承包单位自行承担(除招标文件或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调价原则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在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履行缺陷责任期内规定的义务后,建设单位需完成工程费用的全部支付。
(十八)项目结余分成。工程总承包单位通过优化设计及科技创新管理后,工程竣工结算总价(不包括减少原施工图纸的规模、内容和降低装修标准)低于实际合同总价时,竣工结算总价与实际合同总价的差额为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结余资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按分级累进法参与结余资金的分成。
⒈ 项目结余资金为实际合同价10%以内的项目,项目结余资金的40%为工程总承包单位所得,其余60%为建设单位所得(若为政府投资项目应返还财政);
⒉ 项目结余资金为实际合同价10%-20%的项目,项目结余资金的50%为工程总承包单位所得,其余50%为建设单位所得(若为政府投资项目应返还财政);
⒊ 项目结余资金为实际合同价20%以上的项目,项目结余资金的60%为工程总承包单位所得,其余40%为建设单位所得(若为政府投资项目应返还财政)。
(十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加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总责;当工程总承包企业为联合体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总责。如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或施工安全事故,应依法同时对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具体分包单位(如有)予以责任追究;当工程总承包企业为联合体时,应依法同时对联合体中的牵头单位、直接责任单位,以及专业分包单位(如有)予以责任追究,依法予以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暂停投标资格。
四、提升企业工程总承包能力和水平
(二十)完善工程总承包企业组织机构。工程总承包企业要根据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的实际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企业组织机构、专业设置和人员结构,形成集设计、采购和施工各阶段项目管理于一体,技术与管理密切结合,具有工程总承包能力的组织体系。
(二十一)加强工程总承包人才队伍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要高度重视工程总承包的项目经理及从事项目控制、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合同管理、质量安全管理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人才培养。加强项目管理业务培训,并在工程总承包项目实践中锻炼人才、培育人才,培养一批符合工程总承包业务需求的专业人才队伍,为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提供人才支撑。
(二十二)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体系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要不断建立完善包括技术标准、管理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在内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标准体系。加强对分包企业的跟踪、评估和管理,充分利用市场优质资源,保证项目的有效实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实用的项目管理软件,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管理相适应的信息网络平台,完善相关数据库,提高数据统计、分析和管控水平。
五、切实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工作,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特点,结合建筑产业现代化、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等要求,扎实组织开展房建市政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试点,不断总结经验,推进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同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研究和解决制约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的有关问题。
(二十四)加强示范引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快培育工程总承包骨干企业,发挥示范引领带动作用,积极推广工程总承包项目经验,加快扩大工程总承包的影响,积极引导房建市政工程项目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进行建设。
(二十五)培育项目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国际先进的工程项目管理方式,是现行工程咨询、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制度的高度融合和有效提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行工程项目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大型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企业创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积极培育和发展工程项目管理,为工程总承包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