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的通知(桂建发〔2018〕9号)

发布时间:2018-07-27 15:12:23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的通知

(桂建发〔2018〕9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工程总承包承、发包管理

(一)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等前期条件较明确的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项目、装配式建筑、工程估算价总金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非盈利公益性项目,原则上应带头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其他建设项目,由业主自主决定是否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

(二)申请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方案设计完成前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有明确外观要求的公共建筑、园林景观及市政项目,应提交经过论证的概念性方案设计(具体定义详见附件1)作为申报材料。

除有特殊工期要求的项目及部分重点项目外,工程总承包项目宜从初步设计批复后或方案设计批复后再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三)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仅具有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除外)或者施工总承包资质。严格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做到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总责,鼓励工程总承包项目由符合条件的一家设计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揽。

(四)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并适用于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且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情形的,依法可以邀请招标。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内容及发包范围应完整,确保工程项目的整体交付。

房屋建筑工程发包的工程内容应当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附建人防工程、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智能、电梯、室外工程等配套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的工程内容应当包括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城市道路工程、城市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公共交通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照明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当工程中无该项内容的,可不包括。

(六)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建设单位可在项目立项后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实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项目立项后即可进行招投标,择优选择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

从可行性研究完成后实施工程总承包招标的项目,应委托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

(七)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人不能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监理单位、第三方项目管理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控股或者被控股关系的机构或单位承担。

在工程发包前为招标人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勘察设计文件的工程咨询服务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控股或者被控股关系的机构或单位,可以参与工程总承包投标。图纸及技术资料等前期勘察设计咨询成果材料必须在招标时公布,供所有潜在投标人参考。

(八)工程总承包项目原则上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投标报价由勘察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暂列费用等组成。除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调价原则以及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费用外,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一般不予调整。过程中涉及到应由建设单位缴纳的规费由建设单位缴纳。

暂列费用指建设单位为工程总承包项目预备的用于建设期内不可预见的费用。暂列费用为工程总承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初步设计批复中的预备费,其额度不超过总造价的10%,使用权归属建设单位,签订总承包项目合同时,合同总价不包括暂列费用,暂列费用单独列项,为不可竞争费用。

(九)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以及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总价包干范围以及合同价格调整的变更范围、价格调整办法等事项。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可以参照如下因素进行约定:

     建设单位承担的主要风险一般包括:

⒈ 建设单位提出的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工期或者质量要求的调整;

⒉ 提供的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资料、地下管线、规划设计条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相关文件不准确、不及时,造成工程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

⒊ 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⒋ 难以预见的地质自然灾害、不可预知的地下溶洞、采空区或障碍物、有毒气体等重大地质变化,其损失与处置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因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组织、措施不当等造成的上述问题,其损失和处置费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

⒌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增加。

除上述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外,其他风险可以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出具履约担保的,建设单位也应当向工程总承包单位出具支付担保。

 二、完善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阶段的管理

(一)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试运行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 50358-2017)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控制。

(二)工程总承包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符合施工许可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允许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监督管理时,除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五方主体外,应将工程总承包单位及其项目经理作为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纳入建筑工程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办法监管范围,在法人授权书、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永久性标牌、质量终身责任信息表中增加工程总承包单位(详见附件2~5),在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相应的表格中增加“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栏目;其他栏目可以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按照各勘察、设计、施工企业实际承担的工程内容填写。

(四)工程总承包单位可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将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工程总承包单位同时具有相应的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可以将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但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计和施工全部业务一并或者分别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实施施工的,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自行实施设计的,不得将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分包给其他单位。

工程总承包单位仅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全部施工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不得将主体部分的设计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仅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全部设计业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工程的全部勘察业务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单位。

(五)各项目应按以下规则进行项目变更管理:

 ⒈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先优化设计再进行施工,原则上政府投资工程除政策、规划出现重大调整外,不再进行设计变更,特殊情况的变更按现行政策执行。

⒉ 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不得擅自修改,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不得随意变更和突破,属新增建设内容,在建设前,必须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新增内容、标准和概算,在落实投资来源时可直接增补,相对独立的也可重新立项建设(新增建设内容指原初步设计中不包含、非施工必要措施、且不影响原项目建设完成和发挥使用功能的内容)。

(六)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合同中对预付款的支付方式进行约定,可以在合同签订后立即支付预付款也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推进进度分阶段支付预付款。

本通知与《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广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试点发展的指导意见》(桂建管〔2016〕117号)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⒈ 概念性设计方案

           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⒊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⒋工程竣工永久性标牌

           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7月27日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的通知》解读材料

 

关键词: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工作,特制定本通知。

一、《通知》出台的可行性及必要性

我区获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近1年多来,及时制定了试点工作方案,出台了《关于推进广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试点发展的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标准招标文件(2017年版)》等系列制度文件,积极稳妥地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方式,取得了一定成效。截至目前,全区房建市政工程领域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试点项目累计已超过411个,项目投资达451亿元,各市、县均在积极推动工程总承包。但是,在工程总承包试点实施过程中,特别是各地在执行《关于推进广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试点发展的指导意见》过程中,存在着前期需求不明确、工程总承包方现场管理不规范,以及以工程总承包名义发包但实际仍然采用传统实施方式等问题,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利于规范工程总承包管理各个环节的工作。

二、《通知》主要内容解读

(一)关于工程总承包的承发包管理。

1. 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范围。

2. 目前我区较多工程总承包项目均从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始进行工程总承包的发包,但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各项指标较难对工程招标起到指导作用,导致工程建设过程中会出现大量的因缺项、漏项带来的工程变更。因此,《通知》要求提高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前期深度,特别是申请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方案设计完成前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有明确外观要求的公共建筑、园林景观及市政项目,应提交经过论证的概念性方案设计,并明确了概念性方案设计的流程和指标需求。

3. 目前的联合体模式容易导致工程总承包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设计与施工分离的现象,不利于设计施工的融合。因此,鼓励工程总承包项目由一家承揽,并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责任。

 4.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中“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要求,《通知》明确装配式建筑的招标可以按照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且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情形进行认定,依法实施邀请招标,鼓励装配式建筑的发展。

 5.明确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范围,要求业主确保发包范围的完整,发挥工程总承包的优势,避免业主对项目进行随意拆分。

6. 我区作为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应大力推广全过程工程咨询,要求在可研阶段招标的,应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通过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参与,帮助业主明确项目的前期需求,编制合理的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并加强对工程总承包单位的管理。

7. 明确了参与项目前期工作的单位可以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但前期成果材料必须在招标时公开。

8. 明确了工程总承包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同时明确了投标报价的组成,允许业主保留部分暂列费用于建设期内不可预见的费用,使用权归业主所有。

9. 由于目前的工程总承包合同不明晰,导致施工单位承担了过多的风险,因此,《通知》合理界定了总承包双方风险划分的范围,明确了建设单位所需承担的风险。

(二)关于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阶段的管理。

1. 明确了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能力要求,及在现场的人员配备要求,即工程总承包单位需在项目现场配备项目经理以及技术、质量、安全、进度、费用、设备和材料等现场管理岗位人员,从而加强对项目的管理。

2. 重申了工程总承包项目可分阶段施工图审查及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

3. 通过修改监督表格及法人授权书、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永久性标牌、质量终身责任信息表等,在监督管理过程中明确了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地位和责任。

4. 明确了分包的相关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自行实施设计和施工,也可以将工程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择优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5. 工程总承包项目实行固定总价合同,建设单位在招标阶段明确了功能需求,不应在施工过程中再进行随意的变更,一旦出现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容易出现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的“三超现象”,造成结算纠纷。通过严格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变更管理,避免业主随意变更带来的问题。

6. 明确了工程总承包项目预付款的支付方式。